譚義斌 凌雲 王艷
  合適成年人到場,是指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訊問和審判時法定代理人不能到場或不宜到場(未成年人與法定代理人是共犯),通知適格成年人在場,以維護未成年人合法權益,履行監督、溝通、撫慰、教育等職責的制度。我國刑事訴訟法第270條和《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試行)》第490條作了相應規定。
  合適成年人到場是我國一項新生司法制度,要使這一制度貫徹到位,需要對這一制度的立法和司法實踐進行梳理,查找其中的缺陷與不足。從司法實踐看,在尊重未成年人的自主選擇權方面存在一些問題。例如,不經未成年人同意直接選定合適成年人,不僅容易引起未成年人反感,還會造成溝通不暢。
  筆者認為,適用合適成年人到場制度時,應充分尊重未成年人的自主選擇權。
  是否選擇合適成年人要尊重未成年人意願。目前,選擇權通常由辦案單位享有,在是否通知以及通知誰的問題上,涉罪未成年人本人基本上沒有發言權。為了實現制度設置的初衷,筆者認為應當在訊問前聽取涉罪未成年人的意見,充分尊重其意願,在一般情況下應按其意志為其通知合適成年人到場;在未成年人明確表示不願有人到場時,辦案人員應當與未成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商議,幫助分析到場或者不到場的利弊。如果未成年人仍不願有合適成年人到場,則應尊重其意願,並將此情況記錄在案,由該未成年人和兩名以上辦案人員在訊問筆錄上簽名或捺印。
  選擇誰要尊重未成年人意願。辦案人員應當引導涉罪未成年人提供值得信任、能帶給他關心和幫助的人選,通知這樣的成年人到場,更有助於消除未成年人的恐懼、緊張心理。同時也應當聽取法定代理人的意見,選擇法定代理人信得過的人充當合適成年人。這樣既可以避免合適成年人的選任過分集中在一些特定人身上,也能防止某些合適成年人過於頻繁地服務於同一個辦案單位,與辦案單位“熟人化”,從而影響該制度作用的發揮。
  更換合適成年人要尊重未成年人意願。合適成年人到場制度設置的根本目的在於訊問時保護未成年人的訴訟權利,對其加以教育、感化。若未成年人對為其選擇的合適成年人失去信任,將無法達到此目的。因此,尊重未成年人的選擇,也應當包括尊重其調換合適成年人的選擇。如果未成年人開始同意某個合適成年人到場,但在訊問的過程中,或者在下次訊問時,不再信任到場的合適成年人而要求更換時,辦案單位應當尊重未成年人的意願為其更換,但應限制更換次數。
  未成年人意思表示與該合適成年人不一致時應以有利於未成年人為準。涉罪未成年人在刑事訴訟中均有一定的訴訟行為能力,可以自己進行相關訴訟行為,合適成年人到場制度僅為其行為能力不足時的補充。但實踐中難免會發生未成年人與合適成年人意思上的衝突,如是否申請迴避等。相關法律和司法解釋均未對此種情況作出說明。筆者認為,當涉罪未成年人與合適成年人意思表示不一致時,應當從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的角度出發,以最有利於涉罪未成年人的意思表示為準,並將相關情況記錄在案。
  (作者單位:湖南省人民檢察院、湖南省長沙市芙蓉區人民檢察院)  (原標題:合適成年人到場應尊重未成年人意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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